广西实施“矿业新政”赋能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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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6月2日电 (黄尚宁)《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出台。6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了《通知》主要内容及出台背景。据介绍,这是广西矿产资源管理地方法规实施20年来最大、最全面的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为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化配置,抓好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矿产资源要素保障,促进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基础保证。

针对多年来矿产资源管理存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广西勇于突破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紧紧围绕“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目标,进一步下放审批权力。改革后,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将按矿种实行国家、自治区、设区市三级管理,设区市可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登记普通建筑用砂石矿产采矿权。改变过去按储量规模、矿种、投入等多种标准划分审批权限的做法,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广西已设矿业权中,由自治区本级登记58个,仅占全区发证数的5.1%,设区市登记1071个,占比高达94.9%。

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广西注重突出放管结合,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落实规划管控,实行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严格大理石、白云岩、高岭土、陶瓷土、非普通建筑材料用石灰岩等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管理,促进资源优质优用和产业布局优化。严格协议出让,改革后可协议出让的情形由原规定的5种减少为2种,全面实行市场化配置。稳步推进“净采矿权”出让试点,从2022年起,全区砂石土类矿产一律实行“净矿”出让。

改革明确,进一步优化服务,全力保障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统筹自治区财政资金,开展稀土、钨、铀以及铝土矿、碳酸钙等国家战略性矿产、自治区优势矿产的勘查储备;非金属类矿种不再新设探矿权,直接出让采矿权,为重大产业、重大项目提供资源保障。将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由最长3年调整为5年,每次延续、保留时间由最长2年调整至5年;将储量评审、备案、登记合并为评审备案;除涉及国家权益处置外,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等12种情形的地质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此外,不再要求提交勘查计划、勘查合同或委托勘查证明、勘查方案和评审意见书等15项报批材料,对关键材料实行容缺7个工作日受理。

改革还对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重新作了调整,勘查阶段由原来四个阶段调整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储量分类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强化了权益管理。改革实施后,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大大减轻企业负担,进而改变以往“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局面,提高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水平,促进矿业经济结构优化调整和高质量发展。目前,广西矿业“新政”已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三年。(完) 【编辑:黄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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