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针对非法捕捞犯罪出台量刑指引 为全国提供“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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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8月12日电 (梁钦卿)“此次制定的‘量刑指引’是《长江保护法》施行以来,全国各高级法院中针对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首次出台的量刑规范化文件。”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龙在12日召开的《关于非法捕捞犯罪的量刑指引》(下称“量刑指引”)新闻发布会上介绍道。

李生龙指出,该“量刑指引”对规范重庆市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推进全国法院非法捕捞犯罪案件量刑规范化提供了“重庆范本”。

“量刑指引”中提到,对“电毒炸”、单船拖网、双船拖网、定置延绳滚钩耙刺等严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禁用工具或禁用方法捕捞的,将量刑起点规定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于作案水域,根据保护区级别和保护要求,“量刑指引”将作案水域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划分为五级十二档。根据水域性质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划分为五种类型,并结合河流分级在10%-40%范围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量刑指引”中还指出,将水生生物主要繁殖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及重要繁殖时段(22时至次日6时)作为调整刑罚量的重要因素,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此外,对于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实施非法捕捞的,根据不同情形在2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根据渔获物重量、种类和受保护级别,在10%—30%范围内增加基准刑。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法院办理非法捕捞刑事案件,需要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综合施治,处罚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

李生龙还指出,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最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为此,制定“量刑指引”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民革重庆市委会常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林必忠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量刑指引’的发布对全国其他省份也有借鉴意义,特别是对长江流域覆盖的省份。”不过,他也指出,各省份应当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来制定相关标准,只有这样才能让生态文明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完) 【编辑:房家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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