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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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2月1日电 (李晛 李伶俐)据沈阳市人大常委会11月30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消息,《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制定《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是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重要项目,据悉,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于沈阳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打造营商环境“升级版”,全面提升城市品质,推动新时代沈阳全面振兴实现新突破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表示,这两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是各方面坚持党对立法工作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本着对立法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共同努力、团结协作、密切配合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沈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六章六十条。结构设置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和附则。其中,为了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目标,条例规定,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支撑,以数字赋能为牵引,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为沈阳全面振兴提供强有力支撑等。

《沈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共五章二十八条。结构设置为:总则、规划和建设、运行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为了规范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编制,条例规定,市和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务、绿化等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等。

孟昭贵表示,将高度重视两部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一要大力宣传两部地方性法规;二要深入学习两部地方性法规;三要把贯彻实施两部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四要加强对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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